欢迎您的到来!请您耐心阅读本须知,以便我们(“领导信箱”)及时、妥善为您服务。请您在同意接受我们服务前确认,您已经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须知的全部内容。一旦您通过网页点击“我已阅读以上条款”,即表示您完全同意和接受本须知的全部条款。
一、使用公约
1.您确认,在使用“领导信箱”时,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资格。否则,请终止使用本“领导信箱”。
2.您知晓,选择使用“领导信箱”,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制度。
3.您保证,不利用“领导信箱”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或违反职业道德的活动;不捏造、歪曲事实,不诽谤、诬告、陷害他人。4.您知悉,“领导信箱”仅对属于《信访条例》受理范围内且使用真实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投诉事项进行受理和答复。
5.您知悉,投诉事项应说明具体请求、事实和理由,内容完整、表述清楚,不能用链接网页或转载其他媒体报道的形式代替邮件内容,并对投诉事项真实性负责。
6.您知悉,投诉事项一事一投;如您重复投诉,我们只受理其中一件;对相同的信访事项不作重复回复。
7.您认可,使用“领导信箱”所涉及账户使用记录的数据等均以本“领导信箱”记录的数据为准。
8.您保证,不从事任何危及“领导信箱”正常运行、系统安全的行为,不以任何方式在“领导信箱”传播带病毒的文件。
二、受理范围
“领导信箱”按照《信访条例》等的规定,依法按政策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互联网“领导信箱”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您还可以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不服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
三、友情提示
(一)不在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件,请勿向“领导信箱”投诉,由此给您带来的损失,应由您自行承担。
(二)反映的问题属于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事项的,不属于本“领导信箱”受理范围,请依照法律法规向有关机关提出:
1.不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不准予行政许可等的申诉(请求),请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程序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2.涉及经济合同、经济财产权益纠纷,请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纠纷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提出。
3.有关民事纠纷、行政申诉、控告和请求,请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
4.有关政府信息的公开申请,请您依照《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三)有关举报党员干部涉嫌违法违纪等问题,请您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的规定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四)举报有关涉嫌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犯罪等事项,请您依法向有关检察机关提出。
四、注意事项
1.请您保存好诉求件,以便查询办理结果。
2.请您留下真实联系方式,以便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进一步了解情况,您的IP地址和邮箱地址将受到保护。
3.对于含有不文明用语的邮件和诉求内容不清晰的邮件,“领导信箱”系统自动不予受理。
4.您若不遵守约定,系统记录有可能作为您违法的证据。
5.您需承担因您的诉求事项及投诉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6.本须知由省应急厅政务公开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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